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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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汇总|2022年1-4月份金鑫刑事律师团队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0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一、喻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喻某因受朋友介绍为其客户公司提供搭建网站服务器服务,却因该公司是他人操控实施诈骗的平台,从而被牵连涉案,被广州警方到武汉跨省抓捕,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喻某家属委托金鑫律师团队为喻某提供刑事辩护。黄丽娜律师会见发现喻某根本未曾与操纵平台实施诈骗人员形成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即使构成犯罪,仅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是定下辩护思路:将重罪改为轻罪,且因情节轻微,进一步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在批捕环节与经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后,因同案人员在逃等情况,检察官没有采纳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但是采纳变更涉案罪名的意见,将罪名从诈骗罪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办律师阅卷后梳理证据,形成具有众多量刑情节可争取缓刑的法律意见,并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再次与经办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意对喻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喻某在2022年1月7日被取保释放。

  二、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37天不批捕释放

  疫情持续,经济下行。外贸企业举步维艰,甚至濒临灭顶之灾。危急关头是主动结业还是被逼失联?被逼失联需面对至少五大刑事犯罪风险,主动结业应聘请负责任的综合性律师团队,提前对企业面对的民事风险、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进行综合预判,未雨绸缪才能应对危机。否则,在37天之内又怎么能来得及找到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帮企业家化险为夷?

  深圳某德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倒闭,涉案金额数千万,实控人赵某被供应商控告合同诈骗,赵某于2021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赵某家属心急如焚,根本不知所措,在赵某被刑事拘留第18天后即2022年1月4日的晚上,才按照赵某的指示,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鲜华律师,赵某的公司当年在鼎盛期有投资并购及上市的需求,所以咨询过李律师,被李律师的专业性及责任心所折服,虽然已过去多年,但在此危难之际,依然能想起并寻求李律师的帮助,李律师一听就觉得案情重大且紧急,于是邀请盈科广州管委会副主任、刑事风险防控部主任金鑫律师组成团队为赵某提供刑事辩护。虽然疫情紧张,但时间紧张,但为了争取“黄金救援期”的时效,律师团队紧急行动,李鲜华、金鑫律师冒着疫情风险赴深圳紧急会见,了解具体案情后,初步判断赵某并不具备主观上诈骗故意以及客观诈骗行为,然后连夜确定整体辩护方案、收集梳理证据材料,从中寻找无罪辩护关键点和突破点。团队连续加班15天,将赵某公司的全套财务数据进行梳理,列明收款明细、付款明细,证明赵某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形成了《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以及六百多页证据材料提交至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2次与检察官充分沟通辩护意见,最终经办检察官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赵某作出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赵某在2022年1月20日被释放,与得以家人在春节前团聚。

  三、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7天不批捕释放

  本案由扫黑行动引发,李某所在公司曾与当地四家公司签订民事合同,后该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利益纠纷,当地村民控告李某所在公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及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2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李某家属于2022年1月20日委托金鑫律师团队为李某提供刑事辩护。金鑫律师介入会见后,分析本案属于典型刑民交叉案件,找到案件症结点,协助家属与村民代表进行谈判获得谅解,化解双方的矛盾。后梳理本案的相关证据及相关案例、法律规定,论证李某及所在公司不构成犯罪,在审查批捕期间向检察院提交《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最终经办检察官采纳律师意见,于2022年2月18日对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当日予以释放。

  四、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李某在其儿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提供了帮助因而涉案,后被批准逮捕。李某家属委托金鑫律师团队为李某提供刑事辩护。黄丽娜律师介入会见了解案情后,判断李某虽为同案人员其儿子提供了帮助行为,但所起到的作用并非主要作用,李某如实供述所作所为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结合李某的主观恶性与违法性认识等情况形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向检察院提交。由于当时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尚未查清收集固定,不批捕恐会影响案件侦查,因此经办检察官对李某作出逮捕决定。黄丽娜律师并没有放弃,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继续进行量刑辩护,论证犯罪情节轻微,又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最终经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同意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李某于2022年2月23日被释放。

  五、黄某涉嫌诈骗罪37天不批捕释放

  黄某所在公司涉嫌利用黄金投资平台实施诈骗,案发后公安机关一举抓获该公司管理层及主要员工,黄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金鑫律师团队成员黄丽娜律师于2022年1月28日接受家属委托,立即动身跨省会见,赶在春节假期前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判断黄某只是刚入职不久的底层员工,根本没有参与到本案诈骗实质性工作,并向侦查机关提出不予呈请批捕的申请,但被公安机关驳回该申请。在后续会见过程中,了解了新事实情况及不利证据后,立即调整辩护思路,在审查逮捕阶段集中精力向检察院建议“构罪可不捕”。辩护律师以客观上参与本案的程度浅,结合违法意识淡薄与主观恶性低等情节形成《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提交,并且多次与经办检察官沟通,打消经办人的顾虑,在审查逮捕期限第七天临下班前获得不予批捕的决定,后辩护律师又协助家属解决保证人的问题,最终在2022年2月25日深夜黄某被释放。

  六、关某涉嫌强奸罪14天不批捕释放

  关某于2022年2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金鑫律师团队成员黄丽娜律师于2022年2月22日接受家属委托为关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介入后了解到关某因病被关押在医院无法安排会见。辩护律师根据办理强奸案实务经验判断,本案可能不同于其他案件刑事拘留满30天案件才移送审查逮捕,本案会提前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在会见不了关某且时间危急的情况下,只能与家属进行充分地沟通,从外围人员处了解案件实情,并且由家属及时调取固定相关证据。经过研判案情及取得关键性证据后,初步判定关某不构成犯罪,故在没有会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撰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提交给侦查机关及了解案件进展,该案果然在关某被刑事拘留第七天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辩护律师于是又撰写《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整理证据资料向检察院提交,与经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无罪的法律意见,力陈关某之冤枉,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审查逮捕第六天对关某作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决定,关某在2022年3月3日获得无罪释放。

  七、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两天后取保候审

  黄某因他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牵连涉案,因而被办案人员从外省赶到广州进行抓捕,被带到当地办案机关。黄某家属在其被带走后十万火急,经朋友介绍第一时间找到金鑫律师团队。黄丽娜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当即了解到当事人因疫情防控政策等原因不能送往看守所,从而无法及时会见。于是辩护律师立即向办案机关了解黄某的涉案情况,因黄某仅仅是外围人员,辩护律师建议办案机关对其取保。在黄某被带走两天后,办案机关同意并于2022年3月11日对黄某予以取保。

  八、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7天不批捕释放

  当事人周某因被蒙蔽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后对手账户涉嫌诈骗罪导致周某因涉嫌诈骗共同犯罪,被侦查机关从广东赶到江苏进行抓捕,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周某家属于2022年2月23日委托金鑫律师团队为周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金鑫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了解到,他人冒充包工头,以需要大量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为由,搭讪周某,取得周某的信任后,借用周某的账户进行转账操作。其实,周某是处于被他人利用的角色,主观上根本未与他人形成诈骗的故意,更不明知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而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等相关帮助的行为,故可以判定周某在本案不构成犯罪。金鑫律师先向侦查机关沟通,认为周某不构成犯罪,即使认为周某涉嫌犯罪,也不应当是诈骗,而最多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机关虽然没有采纳无罪的辩护意见,但是采纳变更涉案罪名的意见,将罪名从诈骗罪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金鑫律师坚持认为周某不构成犯罪,在审查逮捕期间请求检察官因不够罪而不批捕,最终说服检察官纳,在2022年3月24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周某于当日深夜被释放。

  九、司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7天不批捕取保候审

  当事人司某夫妻二人因销售某品牌翻新机而涉嫌侵犯该品牌商标标识权,被侦查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刑事拘留。家属于2022年3月7日委托金鑫律师团队,黄丽娜律师为司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在会见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后,判定本案确实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而司某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愿意认罪认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突破?如何争取“构罪可不捕”?辩护律师围绕司某在该案中从犯地位与作用及主观恶性与违法性认识的情况,并结合众多量刑情节形成法律意见,提交后与经办检察官充分沟通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最终经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法律意见,在审查逮捕期最后一天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司某于2022年4月7日被释放。

  十、谢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谢某因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谢某家属委托金鑫律师团队为谢某提供刑事辩护,金鑫律师与黄丽娜律师介入会见后判定谢某构成犯罪,谢某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工作围绕谢某在该案中的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的情况,并结合坦白、认罪、协助抓捕表现等量刑情节形成法律意见提交检察院,并与经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构罪不捕”法律意见,但是由于本案有同案人员在逃的因素导致检察官作出批捕的决定。但是辩护律师并未因此气馁,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立即阅卷梳理谢某在案犯罪事实与证据,进一步形成谢某在本案具有的量刑情节,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最终经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因情节轻微对谢某决定取保候审,谢某于2022年4月8日被取保释放。

  十一、熊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

  熊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后又被逮捕。熊某家属在其被逮捕一个月后才委托金鑫律师团队为熊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黄丽娜律师于2022年2月21日介入会见熊某后,判断熊某确实构成犯罪,但是存在犯罪未遂情节,且熊某愿意认罪认罚。本案的辩护工作主要围绕为熊某尽早争取取保候审以及获得轻刑开展。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过阅卷梳理证据形成法律意见提交检察院,与经办检察官积极沟通认罪认罚、退赃,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同意对熊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熊某于2022年4月20日先予取保释放。

  十二、韦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检察院不起诉

  珠三角地区有众多的行业及企业都与进出口有关联,但是很多从业者都没有涉走私的刑事风险意识,直到东窗事发,才悔之晚矣,令人叹息!本案中,所幸的是,当事人韦某找到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积极争取,获得了不起诉的成功结果。韦某是在广州番禺从事珠宝行业的个体户,疫情之下,因在国内进货困难,加上欠缺对宝石进口涉及关税方面的法律意识,接受国外卖家的建议,利用联邦快递收发宝石,后因涉嫌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被刑事立案调查。案件到达检察院后,韦某委托金鑫律师团队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由汤启悦律师担任辩护人,阅卷后分析认为,本案虽然已构成犯罪,但涉嫌偷逃税款额不是特别巨大,且韦某并非直接实施虚假报关行为,其主观犯罪恶意较小,并且通过对宝石原石加工的步骤及工艺流程的分析,辩护律师证明本案绝大部分进口的原石切割出的成品尚未卖出就已被侦查机关查获,韦某的非法获利实际非常少。此外,辩护律师整理该检察院近年来走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证明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微,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最终经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于2022年3月11日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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