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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保监局关于印发《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5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保监局

文  号:赣保监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2006-4-11

执行日期:2006-4-11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人保控股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中介机构,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江西省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江西省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就我省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治理商业贿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认真按照中央和上级机关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江西省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达到以下目标:江西省保险业商业贿赂现象大为减少,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进一步端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观念明显增强;公司内控制度更加完善;保险行业维护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业内自律明显增强,行业信誉进一步提高;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要切实从保险业实际和特点出发,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二)依法治理。治理商业贿赂,要依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依据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检查,依法纠正,依法惩处。
  (三)积极稳妥。要服从服务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积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企业正常经营。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渐进有序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四)突出重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各公司各部门都要以一、两个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务求抓出实效。
  (五)标本兼治。要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既要着力消除商业贿赂现象,又要注重根治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入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大力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四、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治理范围和重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保险业实际情况,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认真检查和纠正下列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九)保险行业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要重点治理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并细化本单位的治理范围,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要突出重点,增强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初至4月中下旬)。各公司要逐级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传达中央和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一把手”要亲自作动员报告,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应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其中,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动员部署及方案制定工作必须在四月二十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阶段(2006年5月至11月底)。
  (一)自查自纠。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经营者进行自我教育、纠正不正当经营观念和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手段。按照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江西省保险行业要从今年5月份开始,用7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到11月底基本结束。
  各保险从业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底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自查要按照动员部署、对照检查、落实整改三个阶段进行。要检查经营思想是否有不正当交易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检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要实事求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解决。
  各公司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和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逐级督查制度。江西保监局将对辖区内保险从业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与抽查。各保险从业机构也应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督查。在督查中,发现自查自纠不力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从严处理。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要定期向江西保监局报告自查自纠情况。江西保监局也将定期向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我省保险业的自查自纠情况。
  (二)专项检查。江西保监局各职能处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在对各保险从业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的同时,有的放矢地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明确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各保险从业机构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司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
  (三)查办案件。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信访投诉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主动加强与当地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动员干部职工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协查工作。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公司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酌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2月)。治理商业贿赂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端正经营理念、促进行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业绩观,强化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纠正错误认识,倡导诚实守信,反对弄虚作假。要积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宣传和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全行业的法规意识,筑牢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
  健全自律机制。各保险从业机构要完善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要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展电子商务,加强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核算体系,减少中间环节,堵塞管理漏洞。
  加大监管力度。江西保监局各职能处室要按照保监会关于强化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履行保险监管职能,加大对保险从业机构内控建设、风险防范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保险从业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为各保险从业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深化改革。各保险从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高管人员、基层公司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建立动态监管、事前事中连续监管的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尤其要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六、有关要求
  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公司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要求,真抓实干,不可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形势,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务必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公司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要明确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定期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督促落实。要紧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明确目标要求和工作步骤,确定治理重点,制定有效措施。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意把握进程,及时排除困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责任,严格监督。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线索,不得瞒报漏报,更不能压报。要严格督导,严格巡查,上级公司要在下级公司确定若干联系点。江西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辖内各保险从业机构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抽查。
  (四)深入调研,加强协调。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同时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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