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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0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聚众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它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一般达3人以上,双方均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由此破坏了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和形成的社会正常运行状态,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其他社会共同生活秩序。按我国《刑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因此,必须明确的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只限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刑法》第282条第2款明确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聚众斗殴行为,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时,聚众斗殴犯罪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定聚众斗殴罪,应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但并不是简单地以结果定罪,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
    目前,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有关共同犯罪的法理和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处理原则是:
    1、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本身就是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的,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2、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虽然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适用《刑法》第234条或第232条转化定罪。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没有转化定罪的,对首要分子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明确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对首要分子可不以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进行转化定罪,而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3、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适用《刑法》第234条或第232条转化定罪;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行为与重伤、死亡的结果之间无关联的,不能转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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