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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伪造档案骗补助 利用档案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1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国企伪造档案骗补助

国企伪造档案骗补助,解决问题要抓主要矛盾,既然声称已经全都用到了百姓身上,那,不妨把账本晒一晒,给百姓算个明白,矛盾自然会迎刃而解。

2010年底,辽宁抚顺铝厂破产。在那之前,为了多管国家要安置费,厂里伪造了5427份职工档案,把按规定不发放补贴的厂办集体职工办成了合同工。最终,5427人被确认为合同制职工,获得安置费2.5亿余元。不过,厂里并没有按规定发给这部分人每人每年1708元的安置费,只给了700多元。有工人感叹,不仅愿望落空,还参与了厂里的“造假”,自己的清白也丢了。而抚顺市国资委负责人则说,造假是手段,目的是要钱,钱已经用到了老百姓身上。

利用档案有哪些规定

利用档案有哪些规定我们采访了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的郭延虎律师,他为我们介绍到,《档案法》规定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的事项。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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