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620000220
18620000220
邮箱:
394222660@qq.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3层
站内搜索
罪罚轻重
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
监狱减刑
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浅谈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有关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
对犯有数罪的人应如何确定刑罚?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法定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的规定。
累犯的法律后果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什么样的人可以驱逐出境?
发布时间:
2017年6月16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本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又称逐出国境。在中国,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果外国人所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即可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果所犯罪行较重,则可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必要时附加驱逐出境。附加适用时,在主刑执行期满后执行。驱逐出境作为刑事处罚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行政处分时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情节严重的外国人。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死刑辩护中的转折点
2.没收财产的范围
3.运输毒品多少克会判处死刑?
4.死刑判决和核准的规定
5.各国法律中有期徒刑的规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