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8620000220
18620000220
邮箱:394222660@qq.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3层
站内搜索

贩卖美沙酮口服液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贩卖美沙酮口服液如何处罚
  这是一个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近几年由于毒品犯罪的种类越来越多,我国刑法仅规定的几种主要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已经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不过在实践中,各地的法律都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各种新型毒品以类似的主要毒品参考量刑。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刑法还对贩卖主要毒品的数量作了规定,但美沙酮是一种新型的毒品,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不过从我国相关的药典中所列的药种可知,美沙酮与哌替啶(度冷丁)均属于麻醉药品中的一种通过化学合成的药品,两者在功用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因此,可以参考哌替啶的处罚来作为美沙酮的处罚标准即可。
处罚:
贩卖美沙酮250克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贩卖美沙酮50克以上不满250克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贩卖美沙酮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