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王殿平于1997年11月至2005年四五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借车为名向本公司下属的北京城乡建筑材料经营开发公司经理赵木索要一辆价值12万余元的捷达车。另外,他还先后七次收受公司下属的北京城乡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黄泽宇及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曹德军等6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此外,他还于2002年2月间,利用担任北京紫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经理张玉发、北京市城乡建设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赵凤一、曹德军共同参与策划,将本单位的100万元公款借给曹德军个人使用。
“他们这是设套来害我!”法庭上,王殿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100万元提出异议,他说,这是张玉发、赵凤一、曹德军三人给他设的套,挪用不是他的本意。对于那辆价值12万元的捷达车,王殿平说,车辆是他借的。据了解,此案开庭前王殿平亲属又向法院退还了12万余元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