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涟源市化工厂原厂长特大贪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严育群有期徒刑18年,追缴所得赃款898889元上缴国库的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严育群在1991年至2004年担任湖南省涟源市化工厂原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开支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与该厂原生产科长丁寇平、财务科长李建楚等人共同贪污公款1618129.98元,构成贪污罪;严育群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聂某等人谋取利益,索贿、受贿11次,涉案金额21.9万元,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判定:严育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总刑期2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与严育群同案的其余3名被告人丁寇平、李建楚、阳成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5年和2年,并追缴其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至此,这起在湘中大地闹得沸沸扬扬的特大贪污受贿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