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8620000220
18620000220
邮箱:394222660@qq.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3层
站内搜索

明知他人已婚还与他人非法同居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4年8月31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案情:
      1993年9月21日何某与陆某经过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因家庭矛盾,何某一气之下于1998年1月份去坝头村与卢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此期间,陆某曾找过何某,希望她回家,但何某拒绝回家,卢某知道何某和陆某此事后仍与何某非法同居,(卢某也知道何某有丈夫)并于2005年1月9日生育了一男孩。鉴于何某哺乳期和监护刚满周岁孩子的需要,暂缓刑事拘留。2006年3月6日卢某因涉嫌重婚罪被检察院依法逮捕。
      对此,一些群众不理解,卢某没有过结过婚,为何涉嫌重婚罪被逮捕。
      法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类型之一: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综上所述,由于卢某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生活,并生了一子,因此,涉嫌重婚罪。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