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620000220
18620000220
邮箱:
394222660@qq.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3层
站内搜索
刑事动态
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如何并罚
如何执行管制刑罚
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
管制
解读管制的刑期和管制刑执行机关
茫茫人海寻踪迹 三万扣款终归主——记南汇检察院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故事
论管制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
管制如何执行
因爱生恨刀刺女友 行为偏激触犯刑律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动态
管制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
2018年4月23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管制如何执行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如何并罚
2.如何执行管制刑罚
3.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
4.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
5.管制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