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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7月27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邢鲲在昆明市小南派出所自缢身亡事件,两天来备受媒体和网民关注。今日(16日)下午,昆明市检察院与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事件调查情况。经鉴定,邢鲲的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结合现场勘查、痕迹检验可确定为自缢,缢死工具为鞋带。

     死亡原因为自缢死亡伤痕系在市民制服过程中形成

    据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平昆介绍,2009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接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通报:“小南门派出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邢鲲在候问室死亡。”接报后,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在第一时间组织专门人员赶赴小南门派出所,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

    经查证核实,邢鲲是涉嫌2009年10月7日盗窃旺角商城某店铺的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邢鲲供述了犯罪事实,目前,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物。

    经法医鉴定,邢鲲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结合现场勘验,以及查看监控录像,影司查相关证人,确定邢鲲死亡的原因为自缢死亡。

    对于邢鲲面部及背部伤痕,王平昆表示,通过对有关证人的调查,证实系在市民制服过程中形成。

    “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结合现场勘查痕迹检验可确定为自缢。”昆明市五华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梁泓表示。

    据梁泓介绍,2009年12月12日受昆明市公安局委托,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邀请云南省检察院技术专家共同对邢鲲死亡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尸体进行了详细的尸表检验。2009年12月15日经死者家属申请,办案单位委托依法对尸体进行系统解剖,并提取相关检材进行毒化等实验室检查。

    新闻通报会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对检验结果通报如下:

    第一、经尸表检验,死者双侧面部、左侧肩胛部、左胸季肋部检见软组织擦挫伤,上述损伤轻微、局限。根据国家伤情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为非致命性损伤。经系统解剖颅腔、胸腔、腹腔均未发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胸肋骨无骨折、胸腹腔无出血,胸腹腔器官无损伤和破裂。机械性外力损伤致死可以排除。

    第二、经毒物检验,未检出安眠、镇静药物;未检出毒鼠强、氟乙酰胺,有机磷类、有机氯类农药成分;上述毒药物中毒死亡可以排除。

    第三、系统解剖,未检见各脏器具有严重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改变。

    第四、尸表检验及尸体解剖反映死者窒息征象明显:

    1、口唇、十指紫绀,舌外伸,双侧睑球结膜充血出血。

    2、尸斑分布于双下肢至足底,呈柱状形态特征,近端色浅远端色深。心尖部及双肺检见点状出血颈部检见缢沟。缢沟经喉结上方,沿双侧下颌突至后枕部。方向为前下至后上,缢沟生活反映明显。

    综上所述,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结合现场勘查痕迹检验可确定为自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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