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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罪行

发布时间:2016年9月6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罪行 2013-08-30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昨日要求各级法院,对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进入学生宿舍强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连云港市组织召开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座谈会,黄尔梅出席会议,并做了上述表示。 黄尔梅指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保护力度日益增强。但是,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和家庭暴力、拐卖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 各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切实树立和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最大化。 黄尔梅要求法院在审理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注意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各项诉讼权利;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和关爱。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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