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620000220
18620000220
邮箱:
394222660@qq.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3层
站内搜索
经济犯罪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巴中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元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18年6月27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取保候审申请书
2.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3.取保候审制度亟待完善
4.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5.取保候审的条件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