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620000220
18620000220
邮箱:
394222660@qq.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3层
站内搜索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取保候审制度亟待完善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如何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论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关于保释与取保候审
谈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与介绍贿赂罪相关刑法条文
发布时间:
2015年6月25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
2.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一方赌博“出千” 一方绑架勒索
4.强奸罪怎么判
5.走私犯罪涉及哪些具体罪名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