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620000220
18620000220
邮箱:
394222660@qq.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3层
站内搜索
经济犯罪资讯
广州市农作物种子检验中心通过种子检验机构考核
温国辉市长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视察调研第124届广交会
市区人大检查指导我区街道人大工作
广州警方组织处置多点突发事件演练
沙头街召开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7周年大会
年所得12万申报热点问题(操作类)
松江区检察院以
“百名红通人员”中唯一村支书这样落网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3.29”酒吧斗殴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闸北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上海长城宽带原总经理徐巍等3人立案侦查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死刑知识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4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2.再谈死刑犯与生育的问题
3.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被执行注射死刑前喊冤
4.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
5.北京拟全面实施注射死刑:人性一针体现人道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