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620000220
18620000220
邮箱:
394222660@qq.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53层
站内搜索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取保候审制度亟待完善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如何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论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关于保释与取保候审
谈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鉴定
未经法医鉴定能否对行为人予以拘留
发布时间:
2015年9月2日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伤情较为严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可以先作为治安案件办理,待伤情鉴定作出后,再根据鉴定结论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对于伤情非常严重、明显构成轻伤以上,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先行刑事拘留,之后再进行伤情鉴定。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怎样申请法医鉴定
2.(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美国法院的便民诉讼措施
4.早期尸体现象(3)
5.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00022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